爬了很多文
但似乎並沒有明確說明公務人員於危險職務的規定
所以想請問
1.護理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危險職務範疇
2.如屬危險範疇,是否可以50歲自願退休
煩請知道的正確回應
請不要貼公務人員退休條文,那個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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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特別叮噹:「請不要貼公務人員退休條文,那個我知道了^^ 」好的!
我也知道了!
查~~護理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危險職務範疇?目前中央單位並無統一之解釋及規定,而是授權各主管機關(中央為部級、地方為縣(市)政府)自行評定,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所以版主你若要確認您服務部門「護理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危險職務範疇?應由你們的主管機關認定之。
※以下是各別核定之個案,敬請參考
銓敘部 90.11.26.九十退四字第二0八九八三 五號
本 文:
主旨:貴會榮民總醫院暨各榮民醫院護士及護理佐理員,因係擔任具有
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其自願退休年齡擬減低為五十五歲
,命令退休年齡減低為六十三歲一案,經核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相符,本部同意照辦,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輔人字第一二七九三號
函。
二、本部七十年十一月六日70臺楷特三字第五0四六一號函,應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銓敘部90.09.21. 九十年退三字第二0六八四0一號書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府衛生局所屬各醫療院所護理佐理員職務性質具有危險及
勞力特殊性,准予降低命令退休年齡為六十歲、自願退休年齡為
五十五歲乙案,本部同意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府人四字第九0一一0四五五00號
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
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自願及命令退休年齡,得
由銓敘部酌予降低,但分別不得少於五十成及五十五歲。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危
險及勞力,應由各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之。」次查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六五臺謨特
三第三0一五八號函略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醫療院所護士、助
產士、公共衛生護士、助理護理員(護理助理員)列為危險及勞
力職務範圍,降低命令退休年齡為六十歲,自願退休年齡為五十
五歲。
三、茲接貴府函稱貴府衛生局所屬各醫療院所護理佐理員與助產士、
公共衛生護士、助理護理員(護理助理員)同為從事護理相關業
務,其職務性質相同,建議同列為危險及勞力職務範圍,並降低
其命令退休年齡為六十歲,自願退休年齡為五十五歲,經核與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三
條之規定相符,本部同意照辦。
(銓敘部90.09.19. (九十)退四字第二0七0五四七號函)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暨各榮民醫院各級護理人
員降低退休年齡規定。
本 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暨各榮民醫院各級護理人
員(含護理部主任、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督
導員、護理長、副護理長及護理師),因係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
性質職務,其自願退休年齡減低為五十五歲,命令退休年齡減為六十三
歲。
參考資料
自己承辦護理師任免退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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